作者:韓志宇
隨着目前國內NFT數字藏品(以下簡稱數字藏品)市場的火爆增長,關於數字藏品的討論也在持續升溫,各種議論見仁見智。
6月初,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福建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關於防範NFT違規風險的提示函》,要求企業未經批準不得從事NFT交易;6月22日,新華網公布了《數字文創規範治理生態矩陣公約》,其中第四條也規定了禁止籤約單位开展NFT業務。雖然充滿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但對這個文化產業與數字技術融合催生的新業態,人們還是抱有很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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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藏品行業亟須規範
業內普遍認爲,NFT模式起源於2017年以太坊上推出的一款叫《加密貓》的區塊鏈遊戲,它本來就是一個當代數字作品。2021年3月,佳士得拍賣行以6900多萬美元的價格拍賣了一個同樣用NFT模式制作的數字藝術品《每一天:前5000天》,引爆了NFT市場。
從2021年5月开始,國內出現了模仿國外NFT模式的平臺,嘗試發行數字藏品,开始主要是把古玩、字畫等文物鑄造成數字藏品,進而逐漸延伸到現有的版權作品。鑑於對新技術非常敏感的網絡企業大都認爲以區塊鏈爲基礎的NFT模式是互聯網發展的新的業態,所以互聯網企業都紛紛入場布局數字藏品業務,從而推動了國內數字藏品市場的快速崛起。
數據顯示,目前國內數字藏品平臺已近400家,而且幾乎每天都有新平臺上市。2021年以來發行的數字藏品數量已經達到數百萬個。據一些發行平臺透露,大多數數字藏品發行都是“秒光”,其火爆程度可見一斑。
不可否認的是,當前數字藏品市場上惡性炒作、虛假宣傳、違規交易、侵權盜版等亂象也時有發生,行業需要規範和治理。
數字藏品即是數字作品
關於NFT,目前媒體上使用的大都是來自柯林斯詞典的定義:非同質化代幣。這個定義從字面上理解有兩層含義:非同質化,就是指一種獨特的東西;代幣就是指該物的價值可以用代幣來表示。
國內關於數字藏品的定義,目前大多是把數字藏品視爲一種數字作品。因爲數字藏品無論是直接使用數字作品,還是把非數字作品進行數字化,其結果都是數字作品。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目前《著作權法》列舉的傳統作品幾乎都可以轉化爲數字形態,而且越來越多的當代作品從一开始就是用數字化方式創作的。實際上,我們能看到的國外NFT藏品也都是數字作品。因此,用區塊鏈的語境表達,數字藏品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唯一標識對應(或錨定)的,並在互聯網區塊鏈上存儲和傳播的數字作品,其內容包括圖、文字、音樂、視聽作品等形式的當代數字或傳統作品和超過版權保護期的藝術品以及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等。
鑑於數字藏品是在原有作品基礎上再創作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它應當屬於改編作品,由改編人享有著作權。
從實際情況看,數字藏品著作權要么屬於原著作權人或藝術品原件所有人,或者是數字藏品的开發制作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兩者共同享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數字藏品本來就是在藝術品或版權作品基礎上再創作的一種智力成果,因而具有作品的明顯特徵。非同質化即指它的獨創性,世界之大,找不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數字作品是它的表現形式。因此,數字藏品作爲一種數字作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定義,可以理解爲一種新的作品形態,或者是一種衍生作品。
我們知道,作品本身是一種有價值的資產,它可以通過版權交易過程不斷增值,從而給著作權人帶來收益。同時,有些作品例如美術作品和藝術作品的原件或限量發售的數字復制件,由於它們的稀缺性,因此具有收藏價值,很適合做成藏品供人們收藏。著作權人則可以通過直接銷售作品的原件或數字復制件獲得收益。
這裏所說的收藏價值,不僅是指欣賞價值,也包括對藏品升值的預期,這種市場化的收藏在客觀上有助於藝術品的保護並促進藝術的創作和發展。目前國內購买者也同樣把購买數字藏品視爲一種投資行爲。
依法守護數字藏品
數字藏品同時具有作品和藏品的雙重屬性。作爲作品,它遵循版權交易規則;作爲藏品,它遵循物權交易規則。這兩種屬性和規則之間既有聯系,也互相制約。
在國外,數字藏品一直都在區塊鏈上以實物形態自由买賣。這是一種以數字藏品原件或數字復制件爲標的的物權交易。
在國內,數字藏品平臺規定可以轉贈,但不能轉賣。之後,一些平臺开始漸次放开二次交易,即允許數字藏品所有人在平臺上出售自己之前購买的數字藏品。業內人士普遍認爲,开放二次交易是數字藏品市場發展的必然選擇。如果沒有二次交易,藏品升值後無法變現,那就意味着它失去了投資工具的功能,而僅靠欣賞性收藏無法維系數字藏品市場的生存。如果禁止二次交易,實際上等於取消了數字藏品市場。
數字藏品交易涉及國家金融、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走向。有人建議把數字藏品交易納入數字出版管理,以加強內容管控,抑制過度炒作。但筆者認爲,數字藏品問世的時間還很短,很多問題我們還沒看清楚。對於一個新生事物,應該多給它一點發展和完善的機會,不要急於下結論,最終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確定其合適的發展模式。
依據《著作權法》的制度設計,版權交易主要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著作權財產權的行爲。數字藏品著作權人將原件或復制件賣給收藏者,這意味着他已經直接行使了涵蓋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多項財產權,並獲得了直接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許可他人復制發行該藏品,就可能破壞其稀缺性,從而損害收藏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數字藏品著作權人在行使數字藏品著作權時,應該遵循不損害收藏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鑑於《著作權法》並沒有這方面明確的規定,這裏只能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把這個問題作爲一個商業倫理問題進行討論,僅供讀者參考。
數字藏品既然是作品,就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使用他人數字藏品,應當經過其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數字藏品,尤其是作商業性使用,屬於侵權行爲,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使用他人版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制作數字藏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數字藏品,屬於侵權行爲,也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鑑於數字藏品是改編作品,其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應當不損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數字藏品或成版權產業發展助推器
數字藏品是文化創意和數字技術融合發展的產物,它既是一種數字作品,也承載着大衆化的投資預期。就像股票和藝術品交易一樣,如果對其科學規範,善加利用,應當對促進國家經濟和文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比如,以藏品方式推廣傳播優秀數字作品,有利於推動、激發人們尤其是中青年作者的創作熱情,從而創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數字藏品模式的運用,爲國家的作品保存和文化積累提供了新的實現途徑和方式。對於保護、發掘、搶救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數字藏品的應用能幫助提升商品的品牌價值,創新商業營銷環境,爲產業發展賦能。例如,企業通過鑄造數字藏品傳播企業和品牌形象、表現自身景觀和藏品,進行數字化營銷等。如果能夠用鑄造NFT的方式賦能版權資產的數字化管理,從版權確權、版權交易、發現侵權盜版、依法維權等方面幫助提高版權保護的效率和水平,成爲版權產業發展的助推器。
作者系首都版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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